自2018年一季度監管開啟針對人身保險銷售亂象治理行動以來,打擊非法經營專項行動迎來節點。4月18日,北京商報記者獨家獲悉,銀保監會向各家人身險企最新下發了《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2018年人身保險治理銷售亂象打擊非法經營專項行動有關情況的通報》(以下簡稱《通報》)。從《通報》內容看,2018年監管主要打擊銷售、渠道、產品、經營四方面亂象,并細數15項罪責,更有多家險企遭“點名”,然而整頓行動尚未結束,從銀保監會的下一步工作要求看,嚴監管將成常態。
利劍出鞘 細數15項罪責
記者注意到,此次《通報》主要列出人身險市場存在銷售、渠道、產品、經營四方面問題,并累計細數人身險企15項“罪責”。
15項“罪責”中,銷售問題獨占7項,分別包括存在將保險產品與存款、國債、基金、信托等業務品種進行片面比較,夸大收益或變相承諾收益; 使用“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聯合推出”等用語混淆經營主體,將保險產品混同為理財或其他金融產品;夸大保險產品保障范圍,將部分健康險產品以“超級社保”、“超級醫保”等名義包裝;在微博、微信等自媒體渠道妙作停售、限售信息,曲解監管政策;部分機構和銷售人員給予客戶保單以外的利益。部分機構和銷售人員誘導客戶在購買保險產品后申請部分領取或退保已有保單,繼續投保其他產品以完成自身業績考核以及其他等7方面問題。
同時,在渠道、產品以及經營違規方面共包括8項違規,例如渠道違規涉及套取費用進行利益輸送;上浮費率缺乏合理依據;銷售行為可回溯制度落實不力;部分機構保險代理人“惡意挖腳”,擾亂市場秩序等4項。產品違規涉及費率厘定、精算假設不合規、不科學,個別產品涉嫌“長險短做”;保單貸款超監管規定比例4項問題。
重拳出擊 多家險企遭“點名”
據《通報》顯示, 針對機構自查情況, 36家銀保監局派出190個檢查組,對133家人身保險公司省級機構和基層網點開展監管抽查。抽查發現各類違規問題1529個,涉及金額2.2億元。針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各銀保監局果斷采取措施,實施監管談話46家次,發出監管函111份,實施行政處罰127家次、 299人次。
引人關注的是,據銀保監會統計,受行政處罰機構家次較多的人身保險公司為:人保壽險、國壽股份、陽光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
同時,15項“罪責”均有附上險企違規的典型案例,累計有26家次險企被點名。其中在銷售方面,人保健康、陽光人壽、農銀人壽、國壽股份、中宏人壽、泰康人壽、新華人壽等累計19家次險企因上述違規被點名。
營銷違規案例方面,記者注意到,太保壽險浙江分公司工作人員存在利用微信朋友圈妙作產品限量銷售、停售信息的問題。此外,中宏人壽遼寧分公司在產品說明會中宣稱某產品有限額,是無風險的產品等。而保險機構和銷售人員給予客戶合同外利益也較為普遍。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險公司套取費用進行利益輸送問題多發,富德生命人壽、陽光人壽、國華人壽、國壽股份、人保壽險、建信人壽6家險企因此被點名,例如富德生命人壽安徽分公司套取費用1351.9萬元,用于業務維護、采購禮品、個人激勵等。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表示,該通報結果對保險公司來講起到很大程度上的震懾作用,《通報》所點出的4個方面違規,包括一些險企的典型案例,對該公司以及其他公司都具有警示意味,同時這次通報也有助于讓行業的銷售行為更為規范,渠道管理有所加強,同時推動產品在開發層面的能力提升。
整頓未完結 嚴打將成常態
除了點出四大方面亂象外,該《通報》也披露了監管對人身險公司的下一步工作要求。該《通報》要求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切實承擔起治理銷售亂象、打擊非法經營的主體責任,針對《通報》中的典型問題,對照自身查缺補漏,汲取教訓,舉一反三,抓好整改。同時對于屢查屢犯的違法違規機構,銀保監會將依法從嚴處理。同時各人身險企應主動規范銷售行為;著力加強渠道管理;依法開發合規產品;嚴厲打擊非法經營。
其中在打擊非法經營方面,監管對人身險公司嚴禁與不具有合法資質的第三方網絡平臺等組織和機構合作銷售人身保險產品;嚴禁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集資、地下錢莊、洗錢、商業賄賂、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不得利用職務和工作之便謀取非法利益;此外,對從業人員異常行為進行動態監測識別,遇有重大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
朱俊生表示,該《通報》提出的下一步工作要求,即是對四大亂象問題的總結回應,同時也體現出了未來的監管方向,銷售、渠道、產品、經營四大領域目前也是針對人身險市場的監管重心。
而人身險市場營銷、渠道等亂象存在已久,對于如何根治該亂象,在朱俊生看來有兩方面較為重要。一方面是事先的規則要明確,什么事不能做這條紅線要清晰,只有這樣,市場主體才能生成一個明確的預期,另一方面應加大懲罰力度使得事后的違規成本提高,當違規帶來的收益相對于成本而言不劃算時,就會督促市場主體趨向合規化。不過,上述兩方面的一個重要前提是規則的制定要合理,例如所制定的規則在使得保險公司規避風險時同樣也不能犧牲客戶的體驗,否則該項規則在施行過程中,市場主體就有可能會通過其他方式去規避監管。